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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书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栏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祁国明
参编:王国治,王秋娣,王健伟,车凤翔,卢金星
页码:209-212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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