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