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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37-13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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