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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 ......

——《中国卫生年鉴 2009》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 2009》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 2009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 号)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张茅,黄洁夫,王国强,马晓伟
页码:116-11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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