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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聘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港澳医师考核和执业情 ......

——《中国卫生年鉴 2009》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 2009》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 2009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 号)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张茅,黄洁夫,王国强,马晓伟
页码:121-12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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