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