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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书名:《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栏目: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 第三章 口腔医疗事故 > 第四节 处理医疗事故法规 > 【附录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72-74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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