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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九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 ......

——《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书名:《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栏目: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 第九章 口腔医疗责任保险 > 第三节 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181-184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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