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相关条款如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