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活动中,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时间、适用人群等任意一项或几项不在药品说明书之内,或违反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证给予使用药品,均可称为超说明书用药。另一方面,超说明书所用药由于都是已经应用于临床的药品,其安全性事实上基本已经得到了临床研究的证明,对一般的正常人群存在伤害的概率极小。同时为了切实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平衡,减少医师因此可能承担的风险,建议通过机构伦理委员会以适当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获得医疗机构批准。超说明书用药应出于正义的目的,应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经过严格评估后谨慎使用,不能因利益而侵权、罔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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