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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11.精神病患者院内自缢医疗纠纷的启示

书名:《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2017》
作者:蔡继峰,闫杰
参编:董红梅,黄平,王起,等
页码:239-242
版本:1
出版时间:2017/7/1
栏目:《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2017》 » 实践篇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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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进医院接受的只是精神疾病的治疗,而非代表监护权的转移,医院接收患者入院后与法定监护人的民事关系只能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患者的监护权仍不变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也只能是治疗与被治疗的关系,此外患者的一切民事活动和责任医院概不负责。而众多案件共同表明,精神疾病患者在家里自杀的比率远远大于在医院自杀的比率,而前者家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相同的,后者医院本身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故意或过失)行为从而导致患者自杀。故本案例中,法院最终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医院基于人道主义作出适当的赔偿的判决既合情又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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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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