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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GLP监督管理

SFDA于2007年4月16日颁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GLP的监督管理做出如下规定: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要按规定报告执行GLP情况.在主要人员和实验设施发生变更,或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研究结构则需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加快提升国内实验室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早日实现GLP实验室的对外开放,承接国外机构的委托进行实验,参与国际合作,突破国外高筑的安全评价技术壁垒,逐步使我国研制和开发的新药获得国际认可,进而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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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二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七节 药品GLP 的认证和监督检查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84-87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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