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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销售与收回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同时明确了生产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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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四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四节 药品GMP 的管理系统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185-18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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