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因《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该法的行为有具体规定,因此,本办法不再详细表述,而是规定了这一衔接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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