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十 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