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药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药品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该药店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 170元,销项税额为1 170 /(1 + 17%)× 17%= 170元,该药店购入该批药品支付的全部价款为:800(1 + 17%)= 936元,进项税额为800 × 17%= 136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136 = 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