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起草GLP规范,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并于1994年1月生效,1996年8月6日又印发了《 GLP规定实施指南(试行)》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2004年8月,SFDA公布了《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73条规定:“未通过GLP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未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所开展的药物临床研究,其研究资料不能作为药品注册的有效申报资料”。相信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与国外的差距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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