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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四节 妊娠期和哺乳期使用精神药物的原则

推荐参考以下原则: 首先,在确定治疗方案前,医生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认真讨论,全面考虑胎儿接触药物的可能危害,疾病的严重程度,对母体和胎儿健康的威胁,以及患者承受症状的能力,权衡利弊,共同作出决定。原患精神病的妇女,由于怀孕而停药,或孕后心理负担增加和妊娠反应带来心身不适,即便没有这些原因,怀孕本身也会导致精神病复发或者症状加重,所以不管是孕期的哪个阶段,只要孕妇的健康受到威胁,就应及时恢复正规治疗。以哺乳期精神障碍妇女为例,产后早期使用抗抑郁药物,可以减少抑郁症的复发,而产后预防性地应用锂盐,可以显著降低围生期情感性障碍复发率。临床观察发现,产后6个月内抑郁症症状缓解的母亲,其婴儿不表现抑郁症状,且在1岁时发育正常;而产后6个月症状没有缓解的母亲的婴儿也受到母亲的影响出现抑制表现,1岁时,这些婴儿的Bayley 精神运动量表评分较低,生长曲线下移。这提示,哺乳期患有抑郁症的母亲,选择合适的药物治疗,对母婴均有益,既有利于母亲的健康和母亲作用的发挥,又可避免因抑郁症状加重母亲住院治疗所导致的母婴分离和中断哺乳。 最后,尤其重要的是,药物的选择和用量要考虑到胎儿或婴儿的安全,尽量避免选用可能有致畸风险的药物,药物的剂量应为最小的有效剂量且治疗时间尽可能短。虽然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的致畸作用尚缺乏确凿证据,但原则上仍是尽量避免在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有人甚至提出应在停服药物半年之后再怀孕,以避免药物对精子和卵子发育带来不利影响;孕后的头3个月更应尽量不用药,因为胎儿早期的发育更易受到环境中不利因素的干扰。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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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理学》
书名:《精神药理学》
栏目:精神药理学 > 第四篇 精神障碍的药物治疗学 > 第十章 妊娠期和哺乳期精神药物的使用
作者:江开达
参编:江开达,李晓白,司天梅,崔东红,方贻儒
页码:844-84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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