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药品单独定价的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及方法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药品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政府定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药品单独定价。按照《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的要求,申请药品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正式行文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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