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试用的家兔应健康合格,体重1.7~3.0kg,雌兔应无孕。未经使用于热原检查的家兔。或供试品判定为符合规定,但组内升温达0.6℃的家兔。挑选试验的条件与检查供试品时相同,仅不注射药液,每隔30分钟测量体温1次,共测8次,8次体温均在38.0~39.6℃的范围内,且最高与最低体温相差不超过0.4℃的家兔,方可供热原检查用。用于热原检查后的家兔,如供试品判定为符合规定,至少应休息48小时方可供第2次检查用。或在复试的5只家兔中,体温升高0.6℃或0.6℃以上的家兔不超过1只,并且初试、复试合并8只家兔的体温升高总和为3.5℃或3.5℃以下,均认为供试品的热原检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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