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2月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第十一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一切统计调查需求(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均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及制定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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