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对麻醉药品研究、生产(包括种植)、销售(包括进出口)、使用的监管,集中体现在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中。例如,联合国(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一条“定义”中:称“大麻”者,谓大麻植物开花结实之梢,其脂质未经提取者,不论其名称为何。简而言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对麻醉药品进行监管,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不仅有对麻醉药品管理的职能,还有对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毒品)管理的职能(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职能由公安部承担)。既然两者的职能不同,两者公布的品种范围也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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