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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4日开始施行。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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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手册》
书名:《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手册》
栏目: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手册 > 第9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作者:李德爱 王 军
参编:
页码:167-174
版本:1
出版时间: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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