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四十 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对假药、劣药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医疗机构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后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事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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