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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麻醉药品的国际管制

1909年,在我国上海召开了“上海国际禁毒会议”。1912年,中、美、法、德等国在海牙缔结《海牙禁止鸦片公约》,其要点为:缔约国应制定法律管理“生阿片”。逐渐禁止“熟阿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叶(碱)等麻醉药品。1931年7月,54个国家在日内瓦缔结《限制麻醉药品制造、运销公约》,规定了麻醉药品定义,需求量的估计,生产的限制等。由于苯丙胺等兴奋剂和安眠药使用后,不少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滥用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因而于1971年2月签订了《精神药物公约》。4 ﹒缔约国应向麻委会提供关于在其境内执行《公约》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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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临床应用与管理》
书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临床应用与管理》
栏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临床应用与管理 > 第十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管理 >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作者:徐建国 于世英
参编:孙燕,罗爱伦,于世英,马弘,王向群
页码:110-111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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