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龄,女,28岁,患者沈阳春女儿。因患者的病程材料缺乏,对用药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法院认为,在沈阳春发生输液反应后,被告社区医院未让患者留院观察导致患者死亡,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