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皓月,男,25岁,辽宁省建平县居民,患儿父亲。2003年8月19日,俞皓月夫妇带着患感冒的2岁儿子到该诊所就医,茅明菲简单检查后决定打点滴治疗,自行配制药品给患儿输液。输液两分钟后幼童出现口唇发紫、面部青肿、全身抽风等过敏症状,茅明菲急忙进行抢救。2003年12月24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茅明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