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从1986年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将药品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5类:A类药(中央与省级医院使用)、B类药(区级医院使用)、C类药(乡村卫生中心使用)、特殊专用药和补充药物。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是津巴布韦解决药物短缺的另一种方法。补充《基本药物目录》上的药品,用于涉及生命危险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且只能由专科医师处方,并仅当出现《基本药物目录》上所列指征时方可使用。对于那些《基本药物目录》上有而国家中心药房没有相应储备的药品,可通过进口获得。对在境外培训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设立《基本药物目录概论》和合理处方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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