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春平,男,时年42岁,广东省茂名市居民,患者孟昭阳父亲。2004年8月8日凌晨,孟春平发现儿子正在滴注的输液标签上写为“ 8月5日,17号病床”,且用药人为廖某,并非孟昭阳,孟春平立即找到护士,护士解释是:该瓶液体原本是准备给17床患者廖某输注的,因廖某已出院,该瓶液体未开启使用,故护士在药柜中拿到这瓶液体后。原告认为医院护士用错药才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并追究责任护士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护士对孟昭阳输注药液时使用了其他患者没使用而留下的药液,其治疗行为存在过失,被告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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