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田凤英购买一瓶过氧乙酸用于消毒,但此瓶过氧乙酸是装在标签为生理盐水的瓶子里。第二次夏护士输液时,错将过氧乙酸当作生理盐水,打上静脉点滴后即离开。田凤英检查发现错输过氧乙酸,急忙拔掉针头,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作为患儿监护人的田凤英,在应当预料可能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却放任其结果发生,同时对自己所购置的过氧乙酸装在标识相同的生理盐水瓶内,且用肉眼难以识别的情况下,未告知夏护士,忽视告知义务,致使患儿受到伤害,为此,作为患儿的监护人田凤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4年4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夏阳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共计1466.30元的80%,即117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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