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芸,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居民。1993年6月27日凌晨3点半,龙芸因腹痛、临产住进被告医院,龙芸要求做剖宫产,医师决定对她静脉滴注保胎药硫酸镁,当日晚17时龙芸腹痛难忍、呼吸困难,院方才撤掉硫酸镁点滴,解除保胎措施。被告医院辩称,龙芸怀孕35周因先兆早产、早破羊水入住我院,虽然其要求剖宫产,但考虑到胎儿较小,娩出后成活率低,故采取了保胎及促肺成熟、待24小时后再定分娩方式的措施,医院对产妇保胎治疗正确,至于新生儿窒息是脐带绕颈所致,脑瘫系本身疾病及母亲因素所致。2003年7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金等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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