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小妹,死者鲁山岗妻子。鲁山岗入院时只有急性肠炎症状,输液后出现输液反应,至病情转危而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之夫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输液反应。原告诉称:其夫鲁山岗因患急性肠炎到被告医院就医时,该院医务人员为其静脉滴注庆大霉素、病毒唑、地塞米松、5%葡萄糖盐水,致鲁山岗发生严重输液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药品和输液器具含有致热源,从而导致鲁山岗发生严重输液反应而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1万元。被告医院无证据可以排除鲁山岗输液反应,系采用药品及输液器具不洁所致,故被告医院对鲁山岗的死亡应当负完全责任,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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