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锦华,男,1956年4月出生,江西省会昌县庄口圩镇居民。患者出现迟发性面瘫(左)系外周神经(左侧面神经)受损,是患者本身的严重伤情所致。虽然医方使用盐酸川芎嗪氯化钠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者面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脑出血患者应用活血化瘀药品期间,应定期检测纤维蛋白原、凝血酶时间、凝血酶原时间,作为使用或减量指征,尤其是肾性高血压和长期服用阿司匹林等药品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