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2009年1月,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及同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对我国的招标方式进行了方向性的调整。希望用2~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一个新型的、比较完善的医药采购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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