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榕,女,1929年12月15日生,山东省邹城市市民。原告代理人诉称,2004年11月23日,原告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患者入院时神志清,生命体征正常。12月2日上午11点开始输注5%GS250ml加入奥迪金30ml,12点30分原告烦躁不安、小便失禁,13点30分患者家属发现奥迪金液体内有絮状物。其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进而失语、昏迷,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被告辩称:患者入院时已经失语、右侧肢体瘫痪,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抽搐、昏迷与患者自身的疾病进展有关,与絮状物无关。法院认定,患者在滴注奥迪金(存在絮状物的液体)后病情加重,现患者失语、肢体功能障碍、神志不清,呈亚植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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