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