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