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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药店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应尽的职责是什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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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五节 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药事法规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53-554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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