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