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