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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方书写规定

1 ﹒由于处方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处方有一定的保存期,为了保存期字迹不褪色,规定处方需用蓝黑色钢笔,毛笔或不褪色的圆珠笔书写。2 ﹒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药品名称为准,如无收载,则可采用常用名和商品名。3 ﹒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注射与内服药及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8 ﹒为了便于药师审查处方,医师开具的处方,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此规定为药师参与合理用药提供了条件,同时对药师的审方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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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学》
书名:《医院药事管理学》
栏目:医院药事管理学 > 第9章 医院门诊调剂科(室)的管理 > 第4节 处方、协定处方和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管理
作者:李德爱 郭荣珍
参编:胡义瑛,周大勇,吕宏宇,张恒,鲍玉琳
页码:119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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