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五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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