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禁忌不外以下数种:1 ﹒配伍禁忌:配伍禁忌,内容说法不一,它源于《神农本草经》,后人不断发展将它概括为“十八反”、“十九畏”,而沿用至今。但《神农本草经》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不尔,勿合用也”可见这里所说的相畏,是指两种药物合用后,一种药物能降低另一种药物的毒副作用,这是临床所要充分利用的,它与后人所说的“十九畏”概念截然不同,不得混淆。2 ﹒妊娠用药禁忌:凡是孕妇服之,能损伤胎儿或致堕胎的药物,皆视为妊娠禁忌。素问热论篇》曰:“病热当何禁之?岐伯曰: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此其禁也”。威灵仙、土茯苓忌茶的说法,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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