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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