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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三节 有致畸作用的药物

下列药物已经被临床证实确有致畸性。如四环素、土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新霉素可使胎儿发生骨骼发育异常、骈指、肾和肺的小动脉狭窄、先天性白内障,智力障碍等。早产儿尚可出现脑出血、脑损伤、脑白质受损及神经系统发育异常。在怀孕期间母亲服用酒精可对胎儿造成不可恢复的危害,在怀孕期间减少或停止应用酒精是很有效的预防措施[ 5 ]。苯丁酸氮芥和氮芥、白消安,能使胎儿流产率增加,即使胎儿存活,其中异常的胎儿可以高达10%左右,且为多发畸形。甲氨蝶呤可引起胎儿尖头、脑积水、无脑儿、突眼、小颌、腭裂及缺指(或趾)等[ 6 ]。药物致畸与孕妇暴露于该药的时间长短有关,早孕期不宜长期服用未基本排除致畸性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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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中西药物用药禁忌》
书名:《妊娠期中西药物用药禁忌》
栏目:妊娠期中西药物用药禁忌 > 第二篇 西 药 篇 > 第四章 4妊娠期用药与胎儿畸形
作者:杜惠兰
参编:马惠荣,闫华,宋翠淼,魏影非,马志红
页码:436-438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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