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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新药审评程序的时限

在新药审评工作程序中,审评时限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SFDA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审评流程和总体时限要求,对各岗位的工作时限进行了划分,各部门和岗位须按照时限要求安排工作,完成审评任务。同时,管理部门还有对审评时限的检查、监管职能。药品注册时限,是指与药品注册有关的审查、检验以及补充资料等工作所允许的最长时间。按照临床试验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也应当按照前两款时限要求完成。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SFDA对该申请予以退审。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意见。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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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6章 生物药物的新药申报 > 第六节 新药审评制度 的改革措施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50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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