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好公厕档案。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