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医院采取了一些抗过敏措施,并于当天送进B医院抢救,经B医院及时救护,患者袁世军的病情得到好转,4月6日患者袁世军出现视野模糊、视物变小等现象,B医院又对眼睛作了会诊,2001年4月9日经B医院的CT检查,诊断为右枕叶梗死,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因此,原告的药品过敏是原告自身的问题,原告的脑梗塞和药品过敏没有一点关系,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2005年7月1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患者治疗过敏症的医疗费3357.81元,判决被告B医院补偿袁世军第一次住院的医药费9115.5元的50%,即455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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