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大队开始有第一辆救护车,为台湾地区的紧急医疗揭开了序幕。灾害防救法规定每一种灾害的业务主管机关,规定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指挥、督导、协调各级行政机关执行灾害的防救工作,例如台风、地震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内政部”,水灾的是“经济部”,泥石流的是“农委会”,空难、海难的是“交通部”,毒性化学物质的是“环保署”。灾害防救组织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类:灾害防救中心:主要的工作在于决定“平日”的基本方针、核定各种政策与应变措施、督导考核所属地区的灾害防救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