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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二、DSMIV抑郁发作严重程度诊断标准

DSMIV抑郁发作严重程度的诊断标准仅用第五位编码标明。摘录如下:注:此为第五位编码。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最近的重性抑郁发作,也可用于双相Ⅰ或Ⅱ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如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的形式。症状基本上不超过诊断所需的项数,其结果只是轻度影响了职业功能或者轻度影响了日常社交或人际关系。症状或功能缺损在“轻度”与“重度”之间。却包括一些被害妄想(与抑郁主题不直接有关)、思想被插入、思想被广播或被控制妄想等。重性抑郁发作的症状还存在,但已不符合所有标准,或者已有一段时间毫无重性抑郁症状,但时间不满2月。如 ......

——《抑郁症》
书名:《抑郁症》
栏目:抑郁症 > 第六章 原发性抑郁症的诊断 > 第三节 国内外抑郁发作严重程度的诊断标准
作者:龚绍麟
参编:
页码:302-30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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